院字摆2011闭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财务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会计法规、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依法筹集教育事业资金,进一步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保障国有资产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院合法经济权益,促进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叁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原则是:实行经济管理中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统一收支计划,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调配资源,统一财务业务领导,统一校内各类经济活动;“集中管理”是指将校内所有财务收支活动全部纳入校财务集中核算和管理;“分级负责”是指根据财力集中,权利下放,财权和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在学院赋予的职权内分级负责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学院财务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负责学院财务管理工作和一切经济活动,并负有法律责任。财务处在院长直接领导下,具体实施全院的财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财经秩序。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院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是学院财经管理的职能部门,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设立独立核算的财务机构,各部门均系报账单位。
第七条 要健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专职的财会人员。院内财会机构的调整须经学院研究决定。财会人员的配备,由组织人事处、财务处考核后提出聘任意见,聘任上岗的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处会同组织人事处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统一学院财务预算计划,把学院的各项资金全部纳入学校综合财务计划范围,做到既统一计划安排,又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学院财务各项收支的计划性、统一性,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第九条 年度预算编制原则。财务处在各系、部、处预算的基础上,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编制学校财务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讲究效益等原则,在具体安排要保证人员经费、教育经费、重点项目经费和必要的运转经费,要严格控制和压缩行政经费、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等费用的开支。
第十条 年度预算报批程序。学院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后,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院党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的年度预算一经确定,即将收入指标和支出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单位,按管理层次将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学院实行经费投入跟踪问效制度。年度学院要考察各单位的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要维护支出预算的严肃性。年度预算一经确定,未经学院批准各单位不得超支。学校年度预算一般不予调整,若遇国家政策或事业发展有重大变化,由财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出调整建议计划,经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十叁条 学院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的原则。学院及院内各单位凡较大的开支项目,要经过集体讨论、反复论证后再予以决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学院以及校内各单位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要充分挖掘潜力,利用现有资源开展社会有偿服务,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以增加学院收入,加快学院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学院各项收费坚持集中统一管理。财务处是代表学院管理收费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各项收费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定项目、自行收费,违者,单位及其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各项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复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全院全部收费的收缴、管理、核算和使用;经院财务处授权各单位代表学院向收费对象收取有关费用,要及时送交院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所收取的款项坐支或私自存放,更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按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均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收费票据。为加强院内管理而使用的各种有价证券由财务处统一监制和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管理应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精打细算办事业,坚决反对花钱大手大脚,讲排场摆阔气,支出不讲效益的行为。要强化各类支出的管理,明确支出范围,净化支出内容,优化支出结构。
第二十条 学院和院内各单位各项开支在报批时,各级领导应按照有关财经法规仔细审查,一经签批,签批者应对该项目经费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院重大经济决策应经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加强院内各单位年度经费指标的管理。学院将支出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到院内各部门,采取“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个别开支项目除外),由各单位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自主安排包干经费的开支。
第二十叁条 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学院财务管理部门要增强资金使用的效益观念,完善经费借支手续,不得少用多借、晚用早借,努力压缩暂付款金额,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学院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压缩临时工工资的开支,减少人员经费的开支比例。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学院安排的各类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确保专款专用,分项核算,定期分析,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大型修缮项目资金的管理。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项目要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视学院资金状况,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报院党委会审定后再予以安排报批。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经批准由学院自行采购的,要公开竟标确定施工队伍、施工材料;要建立建全零建、改建、扩建等修缮项目的报批、施工管理、预算、决算等管理制度;要明确项目负责人,确保规划严格、经费来源可靠、按工程进度拨款。学院的零星建设、修缮工程等均须审计后方能结算。
第六章 经济秩序
第二十七条 学院经济政策和财政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财务处会同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起草,经党委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能执行。校内单位制定的单位内部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院机关各职能处室不得利用职权自行组织创收活动,如果工作需要,必须按有关程序报批,所有收入交财务处核算,按学院的有关创收分配政策分配。
第二十九条 严禁院内各单位私设“小金库”。严禁院内任何单位私设账号、收入不入账、设立账外账等行为,若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叁十条 根据《国务院对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的精神,学院不得用学院资产和教育经费为院内外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叁十一条 学院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所有、学校监管、部门占用、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体制。财务处、总务处对学校各类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各职能部门按资产类别分类管理,校内各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资产进行维护和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定期对固定资产全面进行清理清查,确保学校的资产的完整。
第叁十二条 集中管理学院资产资源。学院教学实验设施、设备、体育设备、图书资料、后勤服务设施等,凡能公用的设施设备均由职能部门统一管理、调配使用。要打破条块分割、部门所有、重复购置、各自为政的局面,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第叁十叁条 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克服管理上重钱轻物的倾向。要严格物资采购计划审批制度,建立健全物资入库、领用、维护、报废、转让制度;加强财务和审计监督,保证国家财产的完整和安全。要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的可行性研究和审查报批制度,避免重复购置,多头管理所造成的资源浪费,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叁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或批量购置的物资,应参加财政局组织的政府采购,或按学院有关的招标投标办法购置,确保所采购的物资设备价廉物美。
第八章 财务审计和会计监督
第叁十五条 财务审计和会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法律的保证。学院所有的财务收支活动和经济活动,都必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叁十六条 院内审计机构是学院实施财务监督的职能机构,在党委的直接领导下主管学院的审计工作。要加强对学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决算真实、合法、效益性的审计,积极开展干部离任审计、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项目预决算的审计。内审发现的问题,必须严肃查处,重大问题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审计查出有触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叁十七条 学院所有财会人员应严格按《会计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的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叁十八条 本制度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叁十九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